1.上列函釋出來之後 本所接到許多診所醫師電話 詢問是否合夥關係確定已取消 甚至有客戶接到國稅局函文 直接明示診所自101年度始 不能以聯合執業方式申報所得
2.經與財政部賦稅署電話(02)2322-8000#7430 吳小姐詢問後得知 衛生署曾在101年3月份行文財政部 指出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 係指醫院與醫師間 而非診所與醫師間的關係 故目前財政部已擬具一新函文 會明示上述聲明 (係指醫院與醫師間 而非診所與機師間的關係) 由於新函文尚在公文流程階段 但確定於101月4-5月前必定會發佈出來 故請諸位聯合執業醫師暫且不用擔心 或者直接打電話去財政部詢問 未來駐診合夥制度確定取消 但一般民法上的合夥 就如同會計師 律師 建築師合夥 都是法上所允許的
3.以會計師而言 會計師法明定允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型態 其法的位階屬特別法 基於特別法(會計師法)優於普通法(民法)的特性 建議諸位醫師大人們 不彷團結力促醫療法修法 將醫師可經營之型態 明確入法(特別法) 才不會再次發生此次的大恐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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