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甲(貿易商) |
乙(加工出口區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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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
申報銷售額 |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
出口報單所載貨價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1.外匯證明文件 2.甲付款證明文件 3.國內、外訂貨文件 4.乙出口報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
經海關直接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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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無 |
主旨:關於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轉接之外銷訂單,並以課稅區廠商名義報關,由免稅出口區輸出者,既係依現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辦理,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予課稅區廠商。 說明: 二、經查本案與本部76/08/31 台財稅第7623300號函釋之交易型態尚有不同,又「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係簡化加工出口區廠商銷售货物予課稅區廠商須先辦理進口報關,再由課稅區廠商於外銷貨物時辦理出口報關之作業而訂定,故本案應依主旨辦理。 (財政部 87/11/04 台財稅第871972273號函) |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6/08/31台財稅第76233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