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商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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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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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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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銷售額 |
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居間性質,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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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1.進、出口結匯證實書 2.國內外信用狀 3.A與甲及甲與B之交易文件(如:商業發票) 4.B給A之提單影本或送貨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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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釋規定 |
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 93/09月0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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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依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解釋,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90)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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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該局又表示: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未經使用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