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貨物出國參展,不復運就地出售) 原料或半成品運往第三國擬於加工後復運進口再外銷,惟加工後於國外覓得買主就地出售;或商品出口展示,原計畫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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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G5報單,統計方式:95)或參展(G5報單,統計方式:9E) |
就地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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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
╳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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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銷售額 |
全額銷貨收入(依匯入貨款時之結匯匯率計算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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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
1.取得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2.原出口報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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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釋規定 |
79/01/24台財稅第790621107號函 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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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