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私立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規範專科以上私立學校 (以下簡稱私立學
    校) 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表作業,依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
    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私立學校之年度財務報表,委請經本部認可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
    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必要時,本部並得委請其他會計師
    事務所覆核。


三、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應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表規則、審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四、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應切實赴各該私立學校實地
    執行業務,不得以書面查核方式為之。


五、負責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應具超然獨立之立場,除應注意不得違反會計
    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有關規
    定外,最近三年內並不曾在受查核之私立學校專(兼) 任教職或董事。


六、私立學校得按本部核可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單逕行遴選會計師事務
    所委託辦理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需查核簽證費用,由私立學校自行
    負擔。
    前項查核私立學校之簽證會計師不得連續三年查核同一所學校,且不
    得兼任學校諮詢及相關顧問。


七、會計師所查核簽證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財務報表有重大缺失時,本部
    得移請會計師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八、接受委託查核學年之前三學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並公告確
    定之開業會計師,不得接受委託查核簽證私立學校之財務報表。


九、會計師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依有關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私立學校會計業務是否確實依本部所訂「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
      規定」規定辦理,如有上開規定未規範之事項,應查核是否符合「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二) 私立學校是否訂定書面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是否完善,
      有無嚴密之內部審核或稽核制度,是否均確實有效執行,會計師進
      行調查與評估後,應於查核報告書中標列專題述明。
 (三) 私立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六十條、第
      六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私立學校投資
      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
 (四) 私立學校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六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五) 私立學校當年度接受本部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符合本部有關規定
      ,其因接受補助而購置之設備,是否有效管理使用。
 (六) 私立學校於當年度完工或建造中之建築物,應查核其造價與當地發
      包價格是否相當。
 (七) 私立學校於當年度購置之重要設備 (含接受補助購置者) ,應查核
      購置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亦應向相關供應商函證。
 (八) 有關查核報告「範圍段」中,其查核依據之準則,會計師應依據下
      列規定辦理:
      1.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2.會計師查核簽證專科以上私立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有關「意見段」中,財務報表編製之依據,應查明是否依據下列規
      定辦理:
      1.私立學校法。
      2.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3.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4.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九) 查核報告中有關私立學校財務報表之主要報表,應涵蓋下列表件:
      1.平衡表。
      2.收支餘絀表。
      3.現金流量表。
      4.現金收支概況表。
 (十) 查核報告中有關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附註,應表列固定資產 (含未完
      工程) 期初餘額、本期增加、本期減少、本期重分類、期末餘額等
      各項金額,學校之土地、建築物本期若有減少,應敘明有無依私立
      學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一) 學校與學校關係人間,無論有無交易事項,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
        中標列專題述明。
 (十二) 其他有無違反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十三) 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書中編附「會計師查核附表」,其格式與內
        容由本部另定之。


十、會計師辦理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工作,其工作底稿及相關作業資料
    應妥為保存七年,必要時本部得調閱之。


十一、會計師完成查核工作後,其查核報告及管理建議信,除供給私立學
      校需要外,並應由各私立學校併同決算報告資料檢附查核報告三份
      及管理建議信一份備文函送本部,作為辦理有關各該私立學校財務
      案件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