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租稅法介紹

(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1、依柬國2003年3月所修訂之稅法, 除天然資源開發戓石油開採需30%外,營利所得稅一律為20%,而早期經批准的適用9%之營利所得稅的投資案則可繼續適用到2008年底,自2009年起 一律適用20%之營利所得稅率。

2、營利所得稅適用於所有在柬國居留的納稅人,應計算的營利包括個人或公司任何買賣或投資活動所賺取之利潤、租金或其他收入。應繳納營利稅之公司、企業等法人在未進行年終結算前,應先於每月繳納1%的營業收入,俾作為預繳之營利稅,該預交稅款應在每月15日前繳納。而出口廠商係以FOB金額1%為預繳稅日後扣抵年度之營利稅,當年無法扣抵時可轉入下一年度

3、計算營利所得稅時, 下列支出可視為費用,予以扣減:

(1) 預繳稅。

(2) 員工薪資、租金。

(3) 固定資產折舊。

(4) 慈善捐款(最多佔5%)。

(二)個人所得稅

1、柬埔寨居民:柬埔寨 居民境內外個人所得均需繳納,其個人所得稅表如次:

薪資結構(RILE) (1USD=3,900 RILE)

稅率(%)

0500,000(US128)

0

500,0011,250,000(US320)

5

1,250,0018,500,000(US2179)

10

8,500,00112,500,000(US3205)

15

12,500,001以上

20

 2、非柬埔寨居民(居住非滿182天者)僱用者需就源扣繳預繳稅(WITHHOLDING TAX)20%

(三)加值營業稅(VAT)

柬埔寨於1999年1月起課徵加值營業稅,其適用稅率情況如次:

1、加值營業稅10%適用下列情況:

(1) 出售貨品或提供服務;

(2) 輸入貨品進入柬埔寨王國海關監督之地區10%。

2、加值營業稅0%適用下列情況:

(1) 出口貨品;

(2) 在柬國國境以外提供服務或消費者;

(3) 國際貨運或乘客運送;

(4) 與出口貨品或國際乘客運輸有關之商品或服務。

3、下列情況不課徵加值營業稅:

(1) 公共郵寄服務;

(2) 醫療(含牙醫)暨相關服務;

(3) 大眾運輸服務;

(4) 保險服務;

(5) 基本金融服務;

(6) 進口無關稅義務之個人用品;

(7) 公眾利益有關之非營利活動,並經柬埔寨財經部同意者。

4、依據規定加值營業稅需於每月20日前向柬埔寨政府申報,且加值營業稅係向最終消費者課徵,爰若納稅義務人應繳之加值營業稅較已收取之加值營業稅低時,向柬埔寨政府申請退稅

(四)預繳所得稅(withholding tax)

1、柬埔寨境內支付,如屬下列情況需先繳預繳稅:

適用情況

預繳稅率(%)

自然人提供勞務所得

15

管理及顧問服務所得

15

智慧財產權權利金所得

15

租賃所得

10

國內銀行或存款機構所支付之定存利息

6

自然人活期期存款利息

4

2、支付柬埔寨境外或非居民之利息、權利金、租金、股利及提供技術服務或管理之薪資:14%。

(五)部份商品與服務之特別稅

適用情況

特別稅率(%)

小型汽車及其零件(大於2000cc)

80-110

小型汽車及其零件(小於2000cc)

15-45

大型汽車,如巴士及卡車

10

摩托車及其零件(大於124cc)

45

燃油產品

33

汽水及非酒精飲料

10

啤酒、葡萄酒及含酒精飲料

20

香煙

10

雪茄

25

飯店及娛樂業

10

國際航空售票服務

2

國際電訊服務

2

 (六)進出口關稅

1、柬埔寨進口稅商品級別種類畫分為0%、7%、15%、35%,大致可分類如下。

(1) 適用0 %的產品多為柬國需要進口的產品,例如農業設備及原料、藥品等;

(2) 適用7%的產品多為原料及日常用品,例如水泥、鋼鐵、食糖、腳踏車、衣服等;

(3) 適用15%的產品多為機器設備

(4) 適用35%的產品多為最終消費財及奢侈品,例如電視機、音響、菸酒等。

2、柬國對於部分產品出口向出口商課征出口稅,產品包括已加工木材(5-10%)、橡膠(2-10%)、海產品未切割石材(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