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財政部澄清 並無全面清查OBU情事
- Details
- Category: OBU專區
- Published on Monday, 08 September 2014 09:30
- Hits: 6970
更新日期:2014/08/18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針對經濟日報103年8月17日(星期日)A4版報導「OBU大查稅」新聞乙節,財政部澄清稅捐稽徵機關並無專案全面清查OBU之情事,該則關於大查稅之報導並非現況。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向OBU調查客戶資金往來紀錄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應一律報經該部核准,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是以,涉及OBU資金面之查稅事項須踐行該專案管制機制,惟查現階段並無此類報部查調資金案件,亦無專案全面清查OBU之情事,為免影響國際金融市場運作,財政部特發布新聞予以澄明。
新聞稿聯絡人:陳副組長柏誠 聯絡電話:2322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