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第 2 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 可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2條 未依本法設立登記之工廠(以下簡稱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法律及其相關規定。
第 12 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登 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 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 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第 14 條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二 日止,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適用本法之規定;其有關 輔導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已依本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 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
資料來源:經發局工業科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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