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 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第 4 至 12 項加蓋法人印信)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4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5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以期文件完整)。

6

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

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9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 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 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0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11

財產清冊一份及其證明文件

12

會員名冊

13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4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