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可否扣抵?

Category: 營業稅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7 March 201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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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承租期間約定由承租人支付水電費,承租人可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扣抵銷項稅額。如果是與其他營業人共同分攤,可以由持有收據的一方出具證明以憑認定,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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