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適用) |
所得稅法 修正條文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9萬元 配偶:18萬元 |
單身:12萬元 配偶:24萬元 |
第17條 |
薪資所得 |
12萬8千元 |
20萬元 |
第17條 |
身心障礙 |
12萬8千元 |
20萬元 |
第17條 |
幼兒學前 特別扣除額 |
2萬5千元 |
12萬元 |
第17條 |
稅率級距 |
6級 (5%、12%、20%、30%、40%、45%) |
5 級 (5%、12%、20%、30%、40%) |
第5條 |
股利所得 |
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
二擇一適用: 1.「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之應納稅額以8萬元為限。 2.「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 |
第15條 |
本次稅制優化措施,舉例如下: ※4口雙薪家庭(包含5歲以下子女2人): 免稅額:35.2萬元(88,000元×4人) 標準扣除額:24萬元(有配偶者)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0萬元(200,000元×2人)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 4 萬元(120,000元×2人) 扣除額合計: 123. 2 萬元 ※單身者: 免稅額:8.8萬元 標準扣除額:12萬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 0 萬元 扣除額合計: 40. 8 萬元 |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之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