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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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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Monday, 08 September 201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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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規定:
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超過新台幣250,000元以上,且所漏稅額超過新台幣15,000元者。
處罰規定:
漏報有開扣繳憑單的所得
處所漏稅款0.2倍之罰款。
漏報未開扣繳憑單的所得
處所漏稅款0.5倍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緩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