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任意變更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嗎?
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長於本表規定者,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內註明,一經選定後,如因特殊情形,得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復為行政院86年12月30日台86財字第52053號函修正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說明二所規定。
所得稅法53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