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10.31 03:55 am
新北市新 莊區伍 小姐問: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員工應如何設算利息?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
(1)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 一月一日 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2)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一月一日 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