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 |
2、「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 |
A、金融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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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 |
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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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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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況及法律依據 | 效果 |
(一)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A 金融業 (二)不論營業額大小,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 (三)營業額大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3000萬即可適合作簽證規劃。 |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A.盈虧可互折抵:企業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需會計師稅務簽證。 B.費用限額提高:交際費用可列支限額大幅增加,可直接減輕稅負。 C.降低查帳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