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申報方式:
信託所得申報資料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於申報期限內得採網路、媒體及人工方式申報;惟採用人工申報者應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不得跨區辦理。
罰則: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