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訂購貨物後,以原料或半成品運往第三國擬於加工後復運進口再外銷,惟加工後於就轉運國外客戶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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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加工(G5報單,統計方式:95)或參展(G5報單,統計方式:9E) |
就地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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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
申報銷售額 |
依出口報單記載貨價申報銷售額 |
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出口零稅銷售額後之差額。 |
申報零稅率銷售 額證明文件 |
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營細§11) |
1.A訂單影本 2.甲原申報出口報單影本 3.外匯收入證明文件 4.B交給A之提單、倉單影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79/01/24台財稅第790621107號函 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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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因匯率變動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金額發生差額,除應將此差額,按兌換損益科目列帳外,一律免申請退抵營業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