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私立中等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規範私立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 私立學校) 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表作業,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 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私立學校之年度財務報表,委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或單獨執業之開業會計 師查核簽證,必要時,本署並得委請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覆核。

三、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應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審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四、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應切實赴各該私立學校實地執行 業務,不得以書面查核方式為之。

五、負責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應具超然獨立之立場,除應注意不得違反中華民國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有關規定外,最近三年內並不曾在受查核之私立學校 專(兼)任教職或董事。

六、會計師所查核簽證私立學校之財務報表有重大缺失時,本署得移請會計師 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七、接受委託查核學年之前三學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並公告確定之 開業會計師,不得接受委託查核簽證私立學校之財務報表。

八、會計師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依有關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私立學校會計業務是否確實依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      學校會計制度之ㄧ

  致規定辦理,如有上開規定未規範之事項,應查核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二)私立學校是否訂定書面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是否完善, 有無嚴密之內部審核或稽核制度,是否均確實有效執行,會計師進 行調查與評估後,應於查核報告書中標列專題述明。

  (三)私立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私立學校賸 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之規定。

  (四)私立學校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五)私立學校當年度接受教育部及本署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符合本部 有關規定,其因接受補助而購置之設備,是否有效管理使用。

  (六)私立學校於當年度完工或建造中之建築物,應查核其造價與當地發 包價格是否相當。

  (七)私立學校於當年度購置之重要設備(含接受補助購置者),應查核購 置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亦應向相關供應商函證。

  (八)有關查核報告「範圍段」中,其查核依據之準則,會計師應依據下 列規定辦理:

1.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2.會計師查核簽證私立中等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有關「意見段」中,財務報表編製之依據,應查明是否依據下列規定     辦理:

1.私立學校法。

2.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4.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九)查核報告中有關私立學校財務報表之主要報表,應涵蓋下列表件:

1.平衡表。

2.收支餘絀表。

3.現金流量表。

4.現金收支概況表。

  (十)查核報告中有關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附註,應表列固定資產(含未完 工程)期初餘額、本期增加、本期減少、本期重分類、期末餘額等 各項金額,學校之土地、建築物本期若有減少,應敘明有無依私立 學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與學校關係人間,無論有無交易事項,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 中標列專題述明。

  (十二)其他有無違反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十三)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書中編附會計師查核附表,其格式與內容由 本署另定之。

九、會計師辦理查核私立學校財務報表工作,其工作底稿及相關作業資料應妥 為保存五年,必要時本署得調閱之。

十、會計師完成查核工作後,其查核報告及管理建議信,除供給私立學校需要 外,並應由各私立學校併同決算報告資料檢附查核報告及管理建議信備文 函送本署,作為辦理有關各該私立學校財務案件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