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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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所得稅之課稅規定
- 詳細內容
- 分類:醫療社團法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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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該局指出,所謂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有關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醫療法第34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取具合法之憑證,依規定設置帳簿、登帳,並保存相關帳簿憑證。 二、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 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 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三、醫療社團法人之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使用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規定。 四、醫療社團法人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有關年度虧損扣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各醫療社團法人,應注意本身適用之所得稅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仍對所得稅課稅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稽核06-2298014 彙總編號:991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