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該局指出,所謂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有關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醫療法第34條規定,醫療社團法人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取具合法之憑證,依規定設置帳簿、登帳,並保存相關帳簿憑證。

  二、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 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 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三、醫療社團法人之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使用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規定

  四、醫療社團法人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有關年度虧損扣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各醫療社團法人,應注意本身適用之所得稅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仍對所得稅課稅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稽核06-2298014

  彙總編號:99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