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2011年以後稽徵機關對於海外所得之查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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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承辦人:蕭若珊 電話:(02)23113711分機2124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資第09902419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檔案格式圖乙份 主旨:為蒐集海外所得資料,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明年(民國100年)起提供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透過該公司取得未具信託關係之海外所得媒體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暨財政部99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007090號函辦理。 二、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依前揭函規定,個人與金融機構具信託關係者,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填報信託所得申報書通報受益人之海外所得資料;個人與金融機構未具信託關係者,由各國稅局定期函請金融機構填報投資人之海外所得。 三、本局已擬訂媒體檔案格式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明年起,每年2月底前(明年因係作業第1年,為免資料提供單位作業不及延至3月15日)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供上年度透過金融機構取得未具信託關係之海外所得媒體資料。所附格式圖如有最新增修,請參考財稅資料中心修訂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每年年厎修訂,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系統,網址:http://tax.nat.gov.tw/imx/imx_main.html);另各公司得比照「財政部針對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詢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之說明」1,增修現有對帳單寄發投資人供報稅參考。 四、有關海外所得相關規定及疑義說明等資料,登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焦點話題/個人海外所得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海外所得之提供設定50萬元門檻及所得成本計算認定疑義案,目前由財政部研議中,將由該部另案函知。 五、本局負責海外所得相關業務人員:法令諮詢:審查二科林芳米(分機1590);業務聯繫:資料科蕭若珊(分機2124);電作資訊諮詢:電子作業科何元良(分機2277)。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含附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含附件)、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含附件)、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含附件) 局長凌忠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