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後稽徵機關對於海外所得之查核方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承辦人:蕭若珊

電話:(02)23113711分機2124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資第09902419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檔案格式圖乙份

主旨:為蒐集海外所得資料,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明年(民國100年)起提供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透過該公司取得未具信託關係之海外所得媒體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暨財政部99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007090號函辦理。

二、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依前揭函規定,個人與金融機構具信託關係者,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填報信託所得申報書通報受益人之海外所得資料;個人與金融機構未具信託關係者,由各國稅局定期函請金融機構填報投資人之海外所得。

三、本局已擬訂媒體檔案格式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明年起,每年2月底前(明年因係作業第1年,為免資料提供單位作業不及延至3月15日)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供上年度透過金融機構取得未具信託關係之海外所得媒體資料所附格式圖如有最新增修,請參考財稅資料中心修訂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每年年厎修訂,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系統,網址:http://tax.nat.gov.tw/imx/imx_main.html);另各公司得比照「財政部針對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詢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之說明」1,增修現有對帳單寄發投資人供報稅參考。

四、有關海外所得相關規定及疑義說明等資料,登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焦點話題/個人海外所得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海外所得之提供設定50萬元門檻及所得成本計算認定疑義案,目前由財政部研議中,將由該部另案函知。

五、本局負責海外所得相關業務人員:法令諮詢:審查二科林芳米(分機1590);業務聯繫:資料科蕭若珊(分機2124);電作資訊諮詢:電子作業科何元良(分機2277)。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含附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含附件)、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含附件)、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含附件)

局長凌忠嫄

附件檔案:財北國稅資字第0990241938號函附件請點閱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