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境外公司組織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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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有英文名稱,不允許使用中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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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最低資本限制。自2006年1月30日起,已修法取消了票面值和法定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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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當地設立註冊辦事處, 該註冊辦事處須為實際地址,而非郵政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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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委聘最少1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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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為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僱傭通行證持有人,不得為法人董事。
2、董事可由股東選任或外聘。
3、董事須年滿1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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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須有一名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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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指派一名當地公司秘書,且董事若只有一人則不可兼任秘書,須為ACIS(新加坡秘書協會)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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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設置會計帳冊,且會計帳冊必須委託一名當地會計師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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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發行無記名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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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股東資料必須存放在註冊辦事處,並且供公眾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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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對披露最終受益人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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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呈遞周年報表及經過審計的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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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境外公司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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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及貿易環境穩定,且國際形象及聲望俱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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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註冊的控股公司適合於許多國家申請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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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及董事會議可以在世界任何國家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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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與多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適合國際貿易操作享受更優惠的關稅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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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簽訂雙邊租稅、投資保障等多項協定,故適合用於投資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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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料隱密性低,加上與太多國家簽訂租稅協定,因此不建議作國際租稅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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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及維護成本過高。除設立成本及年度規費昂貴外,還包括「名義董事」、當度會計師查費、秘書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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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境外公司設立應準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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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必須為英文,不允許使用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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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現成名單,或是自選名稱。
境外公司私人公司的英文名稱須以Private Limited或Pte., Ltd.結尾;禁止使用如Assurance、Bank、Society、Trust、Insruance、Royal…等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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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無最低限制。通常為SGD500,000。
註冊資本須要繳足,最低應繳足資本為SGD2元;如果要需要申請工作證,最低註冊資本為SGD50,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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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自然人,請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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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護照第一、二頁。
2、身份證正反影印本。
3、台灣英文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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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台灣法人組織,請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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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進出口卡影本;
3、指派之代表人護照影本;
4、台灣英文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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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超過二人,需註明主席、董事及持股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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