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申請「社團法人」登記

分類: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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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 理監事簽章,並加蓋法  人圖記。 (二) 附送之文件:(第 5 至 8 項及第12、13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 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4. 籌備會會議記錄。
  5.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6. 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第2屆以後始聲請辦理者,應提出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記錄)。
  7. 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
  8. 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9.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10. 法人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 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1.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12. 財產清冊一份及其證明文件。
  13. 會員名冊。
  14. 主事務所使用權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無償借用同意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15.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法人名稱,由聲請人理事長簽章並加蓋新法人圖記,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
  2. 法人圖記變更。
  3. 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

(二) 附送之文件:(第3、4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更名後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一份。
  3. 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一份。
  4.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
  5. 更名後法人圖記式正本二份。
  6.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7. 變更前及變更後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一份。
  8.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主事務所欄位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由聲請人理事長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載明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縣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縣0000000000。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3 項請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章程一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主事務所變更為台北縣000)。
  4.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 新主事務所使用權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無償借用同意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6.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由現任半數以上理監事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
  2. 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 理、監事印鑑。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4 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章程一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
  4. 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7.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8.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理、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由現任半數以上理監事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理事000(監事000)辭任,由理事000(監事000)繼任。
  2. 繼任理 事000(監事000)印鑑登記。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4 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章程一份。
  3. 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
  4. 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 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 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 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8. 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9.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由聲請人半數以上理監事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財產總額增加者,由理事長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4 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章程一份。
  3. 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
  4.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6.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由聲請人理事長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 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0 字第000號函准予備查。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 3 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 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3.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
  4.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參照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由清算人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二) 附送之文件: :(第 2 至第5 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 章程一份。
  3.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決議解散之會員大會紀錄)。
  4.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5.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6.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7.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8.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9.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參照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由現任清算人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變更事項欄位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 人之姓名與住所。 (二) 附送之文件: :(第 1、2 、6、7 項加蓋法人圖記)

  1. 章程一份。
  2.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3.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會議紀錄)。 
  8.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參照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由清算人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 (二) 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第 1、2 、4 項加蓋法人圖記)

  1. 章程一份。
  2.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會議紀錄)。 
  5.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6.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訴訟狀一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由理事長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 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十二、聲請發給法人印鑑證明書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訴訟狀一份,載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理事長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附送之文件: 

  1.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2. 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3. 會員大會記錄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法人因處分財產、設定或塗銷抵押權而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者,除應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4. 法人印鑑證明書(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依聲請份數加計1份)。  
  5. 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三) 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十三、聲請發給法人登記簿謄本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簿抄錄聲請書一份,依式逐欄填載,由理事長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利害關係人聲請發給法人登記簿謄本,應釋明事由及提出釋明文件。

(三)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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