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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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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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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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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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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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違反憑證義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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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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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違反憑證義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 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 關係法令:所得稅法第 11 條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財政部103.11.20台財稅字第10304583490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主旨: 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如有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二、上開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無完備之會計紀錄者,無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之適用;惟應通知限期改進,逾限未改進者,可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有關規定辦理。 三、廢止本部70年7月22日台財稅第35977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