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0年度起 (101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之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立法理由
以大量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藉以獲取不當租稅利益之行為,將受一定之規範,即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超過一定標準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前開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損及政府稅收,影響租稅公平。
避風港法則 (Safe harbors)
不納入關係人負債的範圍、不用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計算公式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 (剔除金額) =
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1-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依下列公式計算:
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
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每月各關係人之負債月初帳面餘額+月底帳面餘額)/2
每月平均業主權益=(每月業主權益月初帳面餘額+月底帳面餘額)/2
補充說明:
一、關係人負債與股東權益範圍:
(一)關係人負債包括:
1.直接借款:關係人間的借款
2.間接借款:關係人透過非關係人提供的借款
3.擔保保證:非關係人借款係由關係人擔保者
4.其他負債:自關係人獲得屬負債性質之資金融通
(二)股東權益分為二個部分:
1.保留盈餘>0 (保留盈餘正數)
股東權益=全部的股東權益
2.保留盈餘<0 (保留盈餘負數)
股東權益=實收資本+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
二、排除適用:不必適用本辦法之情況
(一)銀行、金控、證券、保險業。
(二)尚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適用者。
(三)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
案例
假設甲公司100年度符合「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之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2,500萬元,
且其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4:1 (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為4億元;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1億元),
超過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3:1比率標準,則當年度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金額如下: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1-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2,500萬*(1-3:1/4:1) = 2,500萬*(1-3/4) = 625萬元。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第43-2條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財政部100.09.26台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