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00年1月1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20個;
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4個。前開租稅協定計有: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一)亞洲: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以色列。
(二)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三)歐洲:比利時、丹麥、法國、匈牙利、馬其頓、荷蘭、瑞典、英國。
(四)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五)美洲:巴拉圭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一)亞洲:以色列、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二)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三)美洲:加拿大、 美國。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