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受保險公司有關之賠償收入及損失應分別列報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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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險受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同時支付被害人賠償損失者,應將該受領之賠償收入及賠償損失總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不得僅以淨額方式列報。

部分營利事業領有保險公司之賠償收入,卻以該賠償收入已支付予被害人為由而未列報,惟若經稽徵機關調查該項賠償收入大於賠償損失、或賠償相關損失已入帳而賠償收入漏未申報或無法提出已賠付相關佐證資料者,除補稅外尚有罰責。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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