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必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前,完成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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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總說明(98.12.09  訂定)》

(第一項)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於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即99.12.09前建立完成)。

法令規定:

私立學校法:請參第51條及第59條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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