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於98年5月20日辦理結算申報,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95年5月20日起算5年,亦即至103年5月19日屆滿。除非李先生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情形,否則過了103年5月19日,稅捐稽徵機關即使發現有應繳之稅捐,亦不得再行向民眾補徵。但李先生如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亦即在105年5月19日以前,稽徵機關仍可補稅及處罰。另外,如李先生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其核課期間為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亦即自98年6月2日起算至105年6月1日屆滿。(98/5/31是禮拜日,故其申報期間屆滿日是9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