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如何申請工作許可及居留證?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外國分公司經理人得以事業主管身份申請工作許可,但必需注意下列事項:

  1. 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 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2. 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經上述工作許可之分公司經理人,即可以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被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向外交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