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人/分公司負責人居留證(ARC)申請步驟及應備文件

Category: 外國人在台居留及工作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9 June 201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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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分公司負責人居留證(ARC)申請步驟及應備文件

3居留證

步驟一、取得投資許可(投資金額NT600萬以上)(經濟部投審會)或分公司設立登記(經濟部商業司)

          

步驟二、取得停留簽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一)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BOCA_MRVWeb/subroot/MRVWeb0_form.jsp)

(二)護照正本及影本

(三)投審會核准函正本及影本/設立登記表正本及影本 或 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外國公司認許表/ 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四)2吋大頭照2張

步驟三、取得居留證(10工作天)(自停留效期屆滿前15日提出申請)(內政部移民署)

(一)護照及停留簽證正本及影本

(二)投審會核准函正本及影本/設立登記表正本及影本/董監名冊影本(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外國公司認許表/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三)現居住地證明正本及影本

(四)2吋大頭照2張

(五)證書費:3,200元(一年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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