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或健康檢查費扣繳問題

醫療或健康檢查費扣繳問題

1. 營利事業給付私立診所、醫院之醫藥費,採直接支付或記帳方式定期支付者,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財政部 69.10.2.臺財稅第 38236 號函)

2. 由員工先行墊付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醫療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3. 由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財政部 95.06. 30. 臺財稅字第 09504538820 號函)

4. 由營利事業支付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者,予扣繳亦免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