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醫藥費納減稅 扣除額無上限

長照醫藥費納減稅 扣除額無上限

家有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護者,支付給非健保給付醫院的長期照護「醫藥費」,可以減稅了,而且扣除額無上限。

財政部最新規定,今年七月六日起,民眾付給非健保醫院的長期照護醫藥費支出,明年五月報稅可以列報醫藥費用減稅。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長期照護費用成為一般家庭的沈重負擔。不過,目前只放寬長期照護的「醫藥費」可以列舉扣除,還不包括「看護、照護費用」,例如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長期療養的照護費等。

財政部官員表示,長照的「醫藥費」通常不多,最大筆支出是「長期照護費用」;未來財政部將修正所得稅法,酌予放寬長期照護的看護費用也可以列舉扣除。

依據財政部新規定,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都可以申報減稅。

官員指出,所謂「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包括非健保特約醫院在內,即只要是經衛生署立案的醫院、診所,屬於長期照護的醫藥費支出,例如復健、藥材及與醫療行為相關的醫事相關費用,都可以列報。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列舉扣除範圍限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財政部將於年底前通盤檢討,考慮長照費用是否列入報稅的列舉扣除;至於長照費用要採整筆扣除或設定上限,都將列入研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