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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
現制健保 |
投保對象 |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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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 |
同現制,但眷屬遭受家暴等經認定之情形,得不依附被保險人投保。 |
1.依職業等身分分類:六類 2.分被保險人及眷屬,眷屬應依附被保險人投保。 |
居海外者(或民眾)之投保條件 |
1.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 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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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4個月,始得加保。 2.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A.曾有加保紀錄者 B.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 新生兒 (2)受雇者 |
保險費費基 |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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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常性薪資為主 2.雇主:營利所得 3.專技人員:執行業務所得 |
保險對象保險費 |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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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類: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 2.第4-6類: 平均保險費 3.眷屬按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計算,最多以三口計 (含本人最多以四口計) |
(雇主)負擔 |
1.一般保險費: 同現制 2.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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