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課徵營業稅

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課徵營業稅

  本局表示,近來有獨資商號營業人之負責人的子女詢問,因負責人死亡,想繼續經營家族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否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本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之負責人死亡,倘若其繼承人要繼續經營該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該商號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
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為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所規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本局網站已設立營業登記專區(網址http://www.ntbna.gov.tw),提供營業登記相關書表等資料,請營業人多加利用。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更新日期: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