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出版業出版書籍及雜誌開立發票問題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免徵營業稅。上開規定所稱「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自88年1月25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出版法後,係指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或依商業登記法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編者註:本辦法已於98年4月11日廢止)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准予登記之報社、雜誌社及通訊社。(財政部88/09/18台財稅第881945177號函)

中華民國○○協會開辦教育訓練課程及核發例會或座談會學分證明等收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1項第5款規定,應予免徵營業稅。另銷售與非會員之刊物及書籍,尚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財政部96/07/18台財稅字第09604521870號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三民區某家補習班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其所經營之短期補習班,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除了辦理開班授課外,尚銷售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向學員所收取之補習費及對外銷售書籍等之銷貨收入,是否免徵營業稅?要不要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疑問?不甚了解。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920450203號函釋,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於公司另外銷售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則無免稅之適用。有關是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開立統一發票方面:

(一)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業務核屬「教育勞務」,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準此;公司所收之補習費,可以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給學員。

(二)銷售考試用之書籍、CD等業務非屬「教育勞務」則無上述免開發票之適用,因此;是項銷貨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且必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

二、申報營業稅方面:公司因經營補習及銷售二種業務,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務或勞務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營業稅,換言之;即使僅有「補習費」單項免稅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否則;依同法第49條規定,逾期申報者,將處以最少1,200元之滯報金。實務上須將「免稅銷售額」填寫至營業稅申報書(403表)中第12欄位,並計算不得扣抵比率後,申報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凡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短期補習班業務者,雖然補習費得以免開發票,不過仍建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給學員,不但可作為入帳憑證及申報營業稅之依據,還可以避免漏計免稅銷售額,造成發生漏稅被罰情事,並呼籲從事補習業務之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77/01/08台財稅第761139088號函

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或員生餐廳如係招商承辦則無免稅之適用

主旨:各級學校設立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教職員生餐廳,依照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經營者,始得免徵營業稅,如係招商承辦者,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稅。說明:二、據報國立××大學設有四個員生餐廳,專供該校員生使用,目前經營型態係由學校負責提供營業場所設備,聘請經理,在該校員生餐廳組織章程所設立之伙食指導委員會監督下經營。有關餐廳收支盈虧,營運資金及廚工僱用,均由經理人負責,學校本身不提供資金,亦不負盈虧責任。上項之經營方式,經理人名義上屬受聘,但實質上並未支領薪津,而係自行經營與承擔盈虧;該經理人承包經營學校餐廳,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按營業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