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未辦營業登記建屋出售,又辦移轉登記取回標的物,應屬另一交易行為

 

 

○○○君未辦營業登記建屋出售,既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完成移轉登記,買賣契約已履行並已按規定課徵營業稅。嗣後○○○君代替買方償還標的物貸款,又辦移轉登記取回標的物,應屬另一交易行為,尚不宜比照商品銷貨退回之方式辦理。(財政部91/08/19台財稅字第091045501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