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主旨:有限責任臺灣省○○製糖勞動合作社承攬○○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總廠廠區衛生整理、木工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除取得工資外,並向發包單位按人數每人每月收取新臺幣20元,作為參加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恤償準備金,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列入銷售額,不適用代收代付之規定。說明:二、該社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係依該社「社員傷病住院及社員亡故慰問金要點」規定統一支用,其餘額不予發給工作人員,性質上應屬其銷售額之一部分。(財政部75/07/25台財稅第755975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