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產後護理機構 (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
坐月子中心 |
營業項目 |
產護產後醫療或護理服務 ex :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 |
提供產婦膳食或住宿服務。 |
課稅方式 |
免辦營業登記,屬「其他所得」之範疇,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
相關函釋 |
財政部96.4.13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 |
財政部75.12.12台財稅字第7578794號函 |
其他所得: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屬其他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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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
營業稅免徵範圍 |
營§8第4款 |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
營§8第5款 |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註:財政部77.9.26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 |
財政部830825台財稅第831603968號函 |
民營汽車駕訓班從事汽車駕駛人訓練業務,如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就其所得課徵負責人綜合所得稅。 |
比較: |
營利事業附設之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9年4月15日台財稅第33034號函) |
財政部77年5月11日台財稅地770521025號函 在樂器行內擅自開設補習班,教授鋼琴、電子琴等,其所收取學費,應以際經營者為所得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實際經營者不明時,以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所得人。並應通知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輔導其設立登記或取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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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6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861924319號函 核釋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依本部六十八年一月九日臺財稅字第三0一二三號函釋,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 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871959919號函 核釋私人辦理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所得,其課稅主體之認定原則,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