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核釋外國事業向我國買受人收取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之服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外國事業提供我國買受人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收聽(視)戶之衛星訊號傳輸服務,所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經營節目境外播送業務使用之衛星設備,依其收發訊號之衛星地面站坐落地點,區分為境內之衛星發射站及境外之衛星中繼站、發射站、接收站等2類,其中衛星業者提供太空衛星轉頻器連結境內地面衛星發射站,將上鏈訊號轉換為下鏈訊號並向地面發射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範疇,應課徵營業稅。至上開訊號續由太空衛星轉頻器及境外衛星地面站接收、中繼或發射,輾轉傳送至境外收聽(視)戶,因傳輸服務係由境外設備提供,且該等設備未與國內介接,自不發生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無營業稅課徵問題。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營業人滋生適用法令疑義,爰發布新令核釋外國事業向我國買受人收取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之服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俾資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