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非營業人所屬車輛之修繕費用進項稅額扣抵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8819020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7 卷 1846 期 44045 頁
台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2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營業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
,如經書面約定車輛之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三
十三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主    旨:營業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
          ,如經書面約定車輛之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三
          十三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參照本部 78.09.11 台財稅第七八○
          二七三三九九號函規定,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七財稅一字第○三三九
          二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