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網購業者應於收到貨款時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

網購業者應於收到貨款時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發票,請營業人特別留意。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蓬勃發展,民眾運用網路平台購買各式商品,已十分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付款、再出貨,該局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另對於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依前述規定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惟為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營業人並應配合於電視購物節目、網路及發貨通知上公開明白揭示相關規定。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消費者完成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實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分機8513)

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者,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已先收到貨款再予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最遲應在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如營業人先行郵寄貨物,然後再以郵政劃撥收款者,在發貨郵寄時已能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若在發貨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於買受人合意時才匯寄貨款者,至遲應於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另以銀行匯款方式銷售貨物者,亦應於收到通知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以網際網路、報紙登載為媒介之交易方式若是有使用郵寄貨物,再以郵政匯寄貨款或銀行匯款方式收款者,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林堯民,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5)

[高雄市國稅局]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未能收到款時原開立發票可作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某公司相當苦惱前來國稅局尋求協助,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今年幫一家廠家承攬清潔服務工作,已經陸續開立了1百餘萬元之發票向業主請款,並陸續收到6張支票,但這些支票後來都遭跳票。因此,尚未收到任何的勞務收入,卻須繳納開立發票的稅款,不知該如何是好?想請問國稅局有沒有解決的辦法。
  在聽完業者陳述後,國稅局人員表示,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該項勞務承攬係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如所收票據遭跳票,可以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該張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事後僅需在收款時開立發票即可。
  該局進一步指出,業界通常會先開立發票辦理請款,但勞務承攬業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據遭到跳票,以致帳款無法收取時,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俟實際收到款項時再行開立。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洪璽羽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2


更新日期:2012/10/15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國稅局網站討論區

主題

透過google和apple平台銷售app,該收到供應商的發票?還是收到google和apple的invoice即可?

意見內容

透過google 或   apple 手機線上刷卡購買遊戲道具,許多人認為應該由google 和apple開立發票給玩家,但實質上google和apple只是提供平台,遊戲中道具及金流的維護責任應該還是遊戲供應商,所以遊戲供應商應該開立發票給玩家,僅因為google和apple可能無法提供玩家個人資訊,導致供應商開立發票無法寄給玩家。先前在台北總局講習聽課時,有聽過這方面的問題討論。結論應該是供應商自行要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只是發票可能因為無玩家資訊所以無法寄出。但是經詢問許多分局稽徵所的答覆,確回應供應商不須開立發票。究竟供應商是否需要開立發票?

所有回應內容

發表人

yy

發表時間

2013年12月20日 17時16分

 

意見內容

這個問題要看平台業者與供應商間是否屬於委託(受託)代銷性質?

1.如果google和apple(即平台業者)與供應商間的交易屬於委託(受託)代銷性質,那玩家在網路上購買遊戲道具就是平台業者銷售代銷貨物,當然要由平台業者開立統一發票給玩家

2.如果平台業者只負責提供網路交易平台供玩家與供應商直接交易平台業者只向供應商收取出租平台的手續費,則平台業者只針對所收取的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給供應商,此時玩家應收到供應商開立的統一發票。至於供應商沒有玩家資訊以致不能交付發票的問題,還是得由平台業者提供玩家資料給供應商,才能解決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