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80W/edit?taxdiscussId=1020516e0002
國外在台設立辦事處,沒有營業行為,但當年度有出售汽車,也有申報407營業稅,是否5月份需要申報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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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類別 |
申報問題 |
提問人 |
陳怡倩 |
案件編號 |
1020516e0002 |
問題主旨 |
國外在台設立辦事處,當年度有賣汽車,如何申報營所稅 |
提問日期 |
2013/05/16 16:57:25 |
問題內容 |
國外在台設立辦事處,沒有營業行為,但當年度有出售汽車,也有申報407營業稅,是否5月份需要申報營所稅?如要申報,申報書是機關團體的還是一般公司的,謝謝 |
回覆 |
一、按「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為所得稅法第3條及第11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外國銀行在臺代表人辦事處,如無對外營業,應免辦理營業登記。」為財政部750730台財稅第7557083號函所明釋。是以,國外在台辦事處如無對外營業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另貴辦事處因有出售汽車之財產交易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3項前段:「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之規定,應請填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上開申報書表請逕向各地區國稅局之服務處櫃台索取即可。 如有需再服務事項,可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