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按實報銷通勤員工使用之車票費用免併薪資扣繳

Category: 營所稅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5 January 201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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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按實報銷通勤員工使用之車票費用免併薪資扣繳

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54台財稅發第0190號)

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津貼是否屬工資? A: 事業單位因為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 津貼,如果不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員工協商同 意,則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不可列入計算。

※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11 月 2 日台(80)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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