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補申報,以免被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依漏報處罰鍰。
該局查核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於95年6月間死亡,遺有1筆因借名登記於他人乙君名下的土地,甲君生前與乙君於法院就土地返還登記進行訴訟中,甲君死亡後,其繼承人繼續與乙君訴訟,該訴訟案在99年9月間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應將該筆土地移轉登記為甲君繼承人公同共有後,再列入甲君遺產分配。依遺產稅法規定,甲君的繼承人應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補申報遺產稅,惟未依規定辦理遺產稅補申報。該局於接獲稅捐稽徵處通報資料,將該筆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按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的公告現值計算,併入甲君遺產總額核定補徵遺產稅,並依漏報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了解稅法相關規定,並注意在民事訴訟判決勝訴,若涉及遺產稅申報,應把握申報期限,如有無法依限申報之事由,可以辦理延期申報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查獲補稅外,又要被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