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起,概括繼承對於債務之清償改採「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不必為往生者扛債。(民法第1159條)
◎重點程序: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依法會經過公示催告程序 → 陳報債權 → 繼承人只要比例償還債務
◎概括繼承債務清償的限定責任有原則跟例外,依照新法規定:
資料來源:2009/11/04 經濟日報
案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