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土地被政府徵收是否仍應被課遺產稅?

(桃園訊)林女士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土地,於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被政府徵收,是否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及同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被繼承人死亡所遺之土地,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該項土地之權利。該項土地於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前,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若經政府以被繼承人名義加以徵收,係因繼承登記尚未辦理,依上述民法規定,實質上係對繼承人徵收。

本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之課徵,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為標的,所以被繼承人所遺土地雖於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前即被徵收,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仍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項土地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漏報遺產情事,應於被查獲前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