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購買、出售不動產未辦妥過戶,如何申報遺產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如該買賣交易行為確實存在,則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原所有權人有請求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之權利,此債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內課稅,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現值估價核課。 又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訂定買賣契約並已收取價款,迄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時,該不動產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惟被繼承人同時負有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予承買人之義務,依生前未償債務同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同時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所取得之價款,如於死亡時仍然存在,或尚有應收未收之價款,屬被繼承人之遺產、債權,應併計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