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路外停車場地價稅不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

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自10068日起不得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國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
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惟近年來,此一優惠措施常被外界批評為鼓勵「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因此由財政部與內政部、交通部會商後,報經行政院於10068日核定取消是類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行政院10068日之核定函,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目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俟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始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並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於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申報恢復課稅,以免受罰。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電話或透過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tax.gov.tw)等方式洽詢,電話號碼如下:
總 局 (0333261812362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