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

特種貨物與勞務銷售稅(奢侈稅)

一、法案名稱:特種貨物與勞務銷售稅(奢侈稅)

二、開徵日期:預計2011下半年

三、課徵範圍:

 

類   別

開徵項目

稅率

課徵時點

說          明

非自用住宅之房地

1 年內轉售

15%

出售市價

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外另按市價課徵。

(炒房稅)

1 ~ 2年內轉售

10%

 

無論投資賺賠都要課稅

高價商品

(奢侈稅)

300萬以上的汽車、遊艇與飛機

10%

進口及出廠時

不論是否登記在個人或公司名下均要課徵

高價勞務

(特別消費稅)

50萬以上入會費

 

10%

入會時

健康、養顏美容俱樂部、五星級飯店美食、高爾夫球會員證、皮草大衣等。

但鑽石珠寶、名牌包(例:LV),暫時不列入奢侈稅範圍。

四、特別說明:

(一)「自用住宅」定義: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 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二)財政部打算根據「一生一屋」的定義,從嚴規定特別稅的「自用住宅」。亦即,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 1 家人中,只能有 1 屋為自用住宅用地。簡單的說:1戶只限1棟「自用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