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裁罰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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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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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小額補稅案件造成納稅義務人之困擾,並減輕稅捐稽徵機關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之作業負擔,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研擬之「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該部並定自即(24)日生效;另為避免重複規定,行政院業就上開限額生效前所核定之相關稅目免徵、免予追繳、免退及免移送執行限額規定之院函予以停止適用,財政部亦配合將與各該院函相關之函釋停止適用。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限額之新舊規定對照如附表: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徵」之稅捐, 於上開免徵限額以下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不再發單補徵;至非屬「補徵」之稅捐(如:依法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後核定應納稅額之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之稅捐),則無上開免徵限額規定之適用。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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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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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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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限額(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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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退限額(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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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移送執行限額(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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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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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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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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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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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所得稅免徵、免退限額為200元。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徵、免退限額為100元。
三、各級公庫代收稅款,短收滯納金及利息每件在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並准予銷號結案。
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徵起案件,短收滯納金與滯納利息合計在200元以下者及自動補報補繳加計之利息短漏繳200元以下者,免予追繳並准予銷號結案。
五、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郵政劃撥繳納執行案款,因提前或延後繳納所生之利息差額在50元以下者,免徵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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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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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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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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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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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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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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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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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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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欠稅於300元以下者,免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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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退稅額200元以下 收到核定通知書後 即可Dr.所得稅費用(或其他費用) Cr.應收退稅款